3、根据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 审判经验,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 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骗取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
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 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 离婚,经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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