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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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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案件中被告无权、也没必要提出反诉 日期:2011-10-30 点击:32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众所周知,反诉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规定,即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以本诉原告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旨在对抗、吞并或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且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因本诉的消灭(主要是原告撤诉)而消灭,法院依然要对被告提出的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那么结合离婚案件的特点来看:1婚姻案件主要是涉及人与人身份关系的诉讼,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故根据《婚姻法》理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仅审理原告在起诉书中所提及的诉讼请求,而要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如何抚养、财富如何分割等方面全面进行审理,并结合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过错而做出全面的判决。由此也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做法决定了无论原告是否提出反诉,都不能达到抵消、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2离婚案件中,原告最基本诉讼主张的离婚,而原告如果反诉要求赔偿,并不能抵消原告这一基本主张;3假设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撤诉,那么原告的涉及赔偿的反诉当然不能继续审理。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依据婚姻法第34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所以,如果原告撤回离婚诉讼,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的赔偿反诉将直接违反该规定,造成法律逻辑的抵触。 ...

  • 对原告来讲,诉讼离婚立案后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1-10-30 点击:25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很多离婚案件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立案后往往以为接下来的工作就都交给法院,自己单等法院的开庭通知就可以了其实不然,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料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作为原告在诉讼离婚立案后,至少有如下工作要做: ...

  • 浅议公告离婚 日期:2011-10-30 点击:115 作者:网络转载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浅议公告离婚公告离婚是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后,另一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人民法院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自然人大量自由的流动,是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案件日趋攀升的根本原因所在。广大农民纷纷外出务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婚姻当事人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导致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还有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也有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这些造成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增多。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婚姻是关系到人身的重要身份关系,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和谐都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从而准确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显得更为重要。 ...

  • 原告在诉讼离婚时还没准备好证据怎么办? 日期:2011-10-30 点击:25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原告在诉讼离婚时还没准备好证据怎么办? ...

  • 离婚前要做哪些准备? 日期:2011-10-28 点击:125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这涉及很多方面的专业问题、沟通处置细节、法律规定、证据保全收集、防止财富转移、争取子女抚养权、收集有用的各类证据资料, 一、尽早找个专业婚姻律师进行详细的离婚咨询。尤其是影响法官判决胜负的决定性证据资料,律师会给你专业指导意见,便于当事人的后期操作,更大程度的维护合法权益,尽可能让胜诉希望更大。 ...

  • 上海离婚诉讼遇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问题 日期:2011-10-28 点击:25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法院管辖离婚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很简单,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即《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被告在离婚诉讼中该如何应对来自法院的电话? 日期:2011-10-26 点击:24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被告在离婚诉讼中该如何应对来自法院的电话?对于绝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法院通常会采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是可以打电话通知被告的。对于来自法院的电话,作为被告一定要认真应对。因为法院在电话中经常会就一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询问,如果贸然回答这些问题,往往会对自己在日后的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因此,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作为被告在突然接到来自法院的通知时首先要沉住气。然后需要向法院和对如下问题: 1、打电话的人是谁,是哪一个法院...

  • 诉讼离婚中一定要注意举证期限 日期:2011-10-26 点击:24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所谓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该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法官往往采取灵活方式处理举证问题,比如可以在向离婚案件被告送达起诉书时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时指定举证期限。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就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三十天,且在开庭审理前要完成此程序。为此,本婚姻律师提醒每一位正在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定要牢记法官所确定的举证期限,及时提交诉讼证据,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

  • 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是夫妻感情已不复存在已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 日期:2011-10-23 点击:13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是夫妻感情已不复存在已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总结临时离婚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列举规定了14条具体情形,为人民法院审理提供了可操作、便于适用的规范依据。 ...

  • 上海诉讼离婚:离婚案件中,律师对手机短信证据的把握 日期:2011-10-22 点击:15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会被广泛应用。作为律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注意将短信内容固定,必要时请公证处的人员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公证时注意记录手机的型号及品牌,以便后查,这样的证据需要对方提供更强的效力的证据才干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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