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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事实真伪不明,导致难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虽明文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但同时还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双方都没有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说明夫妻之间的感情虽然有了裂痕,但仍有恢复的可能,从维护家庭大局出发,对双方仍存在婚姻状态期间的医疗费的判定,容易造成其婚姻的不稳定,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恢复,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
我国现行立法认可的夫妻财产制兼采约定财产制和法定共同制,夫妻对于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共同制处理。对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因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程序繁琐,另一方面与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夫妻一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少有明确约定,这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而我国现行《婚姻法》缺乏有关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规定,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本案的审理即是一例。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法官只得转而求助于民法基本理论,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的正确阐释来解决纠纷。 ...
夫抵押贷款 妻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责《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案戚某在将共同房产抵押时未征得共有人朱某的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朱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产被抵押这一事实,即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第三项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本案戚某和朱某早在1993年开始分居,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收入用于共同生活,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任...
婚后,他瞒着我问别人借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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