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该案例属于我国《物权法》颁布后所涌现出的新型案例。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不理智行为的损害,所提起的婚内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的诉讼。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婚内确认房产所有权共有之诉诉讼费收费标准婚内财产确权诉讼的诉讼费到底应该是按件收取还是按涉案财产标的额来收取,这个问题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在实践当中,除了前面谈到的法院立案难外,在诉讼费收取上,法院也经常会给当事人及律师提出难题,就是以高额诉讼费吓退当事人,大大提高当事人维权的成本,亟需纠正、统一。 ...
房产登记女友名下 分手后男方通过确权拿回房产 徐大妈和孙大伯虽然最终要回了自己几乎用尽一生储蓄购买的房屋,但也被房屋差点要落入他人之手惊吓的够呛,而且还支付了一笔不小数字的弥补金。这一切都是缘于在购房时不够深思熟虑,不够清楚房产登记的后果和法律风险。而作为普通老百姓,恐怕很难在一个法律行为作出之前能预展性的看到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事及其有利后果,所以笔者还是建议普通民众在作出重大的置业,权属登记变卦、赠予表示、结婚离婚等法律行为之前,能向专业人事进行咨询,防止不必要的纷争。 ...
有遗嘱的继承如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即使是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登记部门也是不会直接依据遗嘱办理产权登记的,依然会要求权利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出示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而公证机关会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召集法定继承人来确认对该遗嘱的态度,如果大家一致同意,公证机关则会出具有效的继承公证文书,申请人凭借该文书再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婚内协议房产归属,离婚被判履行协议现在该男孩跟随郭某的母亲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郭某和肖某双方在2000年1月7日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结婚。2001年8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双方购买了一套位于吉水县城的商品房,同时还购买了吉水县城的一间店面。2005年,郭某以需要资金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即银行贷款为由,已将该店面转卖给他人,并已料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关系和睦而无法共同生活。2010年5月6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郭某起诉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房产归属约定无效,该商品房是夫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应双方平分。肖某辩称,财富处置按2010年5月6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其他财富可根据需要由双方自行分配。 ...
但因对一份婚内房屋产权归属约定协议发生争议, 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妻子为此告上法庭。10月2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胜利调解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周斌同意与原告张林离婚,婚内购置房产归原告所有。 ...
虽然两人又复婚了配偶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化,成为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该房产虽未过户,但应当以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而不是过户手续的料理时间来确定该房屋是婚后共同财富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富,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富,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赵某在与朱某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套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富。所以朱某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这笔财富。...
钟涛律师给出即使婚前按揭,婚后还贷,另一方获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1、婚后还贷本金/房屋合同购买价 *房屋现在市场价=婚后还贷部分对应的升值价值 2、婚后还贷部分+婚后还贷部分对应的升值价值 /2 =一方可以获得补偿部分。 ...
何为“婚前”何为“婚前购房” ...
《物权法》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奖励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财产的奖励,实际上采用了多数决”原则,摒弃了激进民法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原则。多数决”奖励方式,兼顾了公平原则和效益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抓住交易机会,方便交易。依照该条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权独立作出奖励行为,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转让房产”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一审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