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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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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样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日期:2011-11-11 点击:135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这样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在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前购买,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是婚前仅支付了首付款,支付剩余购房款是在双方结婚之后。那么,这样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 著名离婚律师解答新婚姻法下离婚房产分割难题 日期:2011-11-10 点击:202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2011年8月13日,最高法正式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解释,引起公众极大关注。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现实中常见的离婚引起的房产纠纷主要有哪些类型?对离婚时的各种房产如何分割做出了解答...

  • 【房产分割】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按照什么原则分割? 日期:2011-11-9 点击:14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房产分割】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按照什么原则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的物质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一般国人来说其重要性自不言喻,房产已成为公民的主要财富载体。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的住房已成为当事人力争取得的焦点。如何有针对性地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维护自己对于房产的权利,这些是基本的法律常识,解这些知识无论对于婚嫁的年轻人还是家长,都是很有必要的讲这些问题之前,...

  • 离婚丈夫得居住权 妻反悔诉迁让被驳 日期:2011-11-8 点击:10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一对夫妻到法院离婚时,称住房由双方自己处理,不要法院处理。妻子立下字据,承诺让丈夫在其名下房屋居住至死后,房屋给儿子所有。现女方反悔,起诉至法院,称自己居无定所,要求判令前夫搬走。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

  •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法院会对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判决? 日期:2011-11-7 点击:13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房产归男方所有的同时弥补女方人民币50万元。凭本婚姻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一部法律刚出台的时候,法院的法官们通常会将其严格地作为处置案件的依据,自我发挥的可能性不大。但在该法律施行一段时间后,因为疑难案件的呈现,大家就往往会对该法律的含义发生出各种各样的理解与争议。再到后来,上级法院不会熟视无睹,而会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包括开会制定具体规定、出台指导案例等,使该法律在实际应用中最终变得稳定、统一。鉴于此,建议正在离婚的当事人认真学习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 ...

  • 通过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期:2011-11-4 点击:28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通过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分割?本案中,金先生是用夫妻共同财富支付的集资房款,因此,金先生的集资房属于其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富。由于该房尚未取得房产证,金、李俩人离婚时只能依照如下方式处置该房产:1双方协议离婚,由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给予对方弥补,但取得房产的一方目前尚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各占一半的房产份额,房屋可由俩人共同使用。3对房产暂不做处理,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将其出卖给金先生单位的员工,然后,金、李俩人再就售房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的违章建筑的处理 日期:2011-11-4 点击:185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的违章建筑的处理 ...

  •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双方出资买房 日期:2011-11-4 点击:232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双方出资买房律师建议双方出资买房 对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很多人从操作上提出疑问,一位名为“水木丁”网友就疑惑:一方还房贷,一方挣钱贴补了生活费育儿费,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l律师解释说,还是遵循谁登记产权谁拥有房子的原则,共同按揭局部属于共同财富,另一方可以要求弥补。 但是中国人有习俗,男方掏钱买房,女方掏钱装修买家具,岳成律师事务所开创人岳成认为,这在离婚财富分割 ...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福利公房如何分割 日期:2011-11-3 点击:11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福利公房如何分割在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有住房出售针对不同的对象主体,其价格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有时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房屋,也会有不同的价格成分。对这些不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依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并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权及有限收益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部分产权房屋”。按照国务院1991年10月17日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法律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者出租。”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按标准价购买房屋的职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比例。”由此可见,按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得的房屋在所有权上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与“一物一权”并不矛盾,不是一物多权,而是一种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同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或出售。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处所规定的共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本质上即限制了转让方的合同自由。同理,因部分产权房屋系多主体共有,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转让的只能是在所有权份额内,而不能转让不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

  • 夫妻婚内确认所有权诉讼 日期:2011-11-3 点击:10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婚内确认所有权诉讼法律上的权利和现实上的权利同属权利,却常常包含着不同的权利范围。有时候法律上的权利和现实上的权利是合二为一的,在大部分时候,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在现实上中都无法实际拥有。法律正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人们能在现实生活中能确实享有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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