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明在法庭当证据使用吗?
现在社会信息普及,智能手机普及,大家都离不开手机,同时大家的手机里也一定会常驻后台的微信聊天软件,很多人离不开微信,不仅仅是个人生活离不开微信,有些公司的工作任务,会议讨论也是通过微信进行的。不可避免的。个人生活聊天都是通过微信进行的,有些人也是通过微信外遇出轨联系的。就像是电影手机里边说的那样,这样的手机迟早会成为手雷。可能一不小心,就会引爆夫妻关系这个巨轮。和其他异性的这样的聊天记录如果老婆发现了,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明在法庭当证据使用吗?我们应该如何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呢?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属于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制定落后和技术水平高速发展的矛盾,法院对于聊天记录是否属于法定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处理起来确实很是模糊,有的会刻意回避微信聊天记录的效力问题,有的会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效力,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理解认识都有可能不一样。
随着《民事诉讼法》法律的修改,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也是法律上规定的证据一种。如果查证属实,那么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条文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二、微信聊天记录要原始载体保存完整,必要时可以公证记录。
虽然微信聊天记录确实是法定的证据的一种,但是如何保存聊天内容,以及如何拿到法庭上使用很关键的。
我们都是知道,电子信息的东西最容易修改了,如果你拿着截图,完全可以是合成的,现在网上就有合成的聊天记录作假软件。如果你是电脑到处的文件,也可以后期修改其中的聊天内容,所以也是不安全的。
你也不能申请法庭调查令去腾讯公司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因为按照腾讯公司的说法,微信聊天记录只有客户本人自己的手机上边有,腾讯公司服务区上从不保存微信聊天记录。
所以你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何而来就非常关键了,现实案子中无非就是这几个方式获得的,有人是翻看对方手机无意中发现的,自己可能会偷偷拍照下来,将来提供给法庭上的是这个截图。
有的人是在对方手机上按照一切监听软件,通过黑客的方式发送截图来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
有的人是小三外遇主动发送微信截图,给到妻子来示威的,通过这个方式获得的微信截图。
根据网上公开的案例查询可以得知,如果你提供了以上这些获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给到法官,是否被法官采取,首先一定就是微信聊天记录必须证明真实性,真实性体现在要么对方认可了这些微信聊天记录是属于他说的,要么体现在你可以获得对方的手机,因为手机才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而且法官都有可能要去当庭展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要求对方明确说明是否真实的还是虚假的。
当然了微信聊天记录还是可以去公证的。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更加强,但是呢,公证处又要去,必须是你本人的手机,微信账户也必须是本人的,,才会给你公证,所以你如何偷偷拿着你老公的手机去办理公证,那么可能你不会被受理。
总之,如果要让法官认可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对方的,是真实,必须依赖要么对方当事人法庭上自己承认,要么提供原始手机载体或经过公证的,要么能结合微信中的其他信息例如(朋友圈信息、账号注册信息、其他聊天内容提到特定身份)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三、聊天内容必须是能够证明老公外遇出轨事实,法官要全面审查的。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有了大概的了解。那么如果夫妻感情不和真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充分证明对方外遇出轨吗?是否还需要其他证据呢?
解决了以上真实性的问题之后,关键的是一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足够反应出对方外遇出轨的事实,聊天内容不能模糊不清,绕来绕去,没有提到实际出轨的内容,而且法官认定证据,还必须做到完整证据链,通过一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的外遇出轨事实。最好能够结合其他例如照片,谈话录音,悔过书、保证书之类的来进一步佐证,让对无法抵赖,不能轻易狡辩过去。
微信聊天记录也只是属于证据中的一种,并没有那么神秘,而且受限于取得方式比较狭窄的原因,实际办案中,要想获得比较有效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实际是困难的。
以上即使钟涛律师对于【微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明在法庭当证据使用吗的解读,确实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没有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效力是一样的,只有聊天内容能够充分反映出对方外遇出轨事实,法院才可能会认可。如果你看完本文依然有疑惑,或者真面临离婚问题需要处理,请联系钟涛律师当面解答,电话15800502572.
【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15 年 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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