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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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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不和谐】夫妻生活不正常,是否构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可以以此离婚吗?

时间:2017-5-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夫妻生活不和谐】夫妻生活不正常,是否构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可以以此离婚吗?

 

   钟涛律师按: 夫妻生活不正常,是否可以构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在法律上主要涉及感情破  裂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案例分析】 

   牟健(化名)张颖(化名)经朋友介绍,快速闪婚,可是婚后第一天,牟建却没有和妻子发生性关系,在媳妇的要求下,婆婆带着老公到医院检查,发现并灭有生理问题,不能同房可能属于心理问题。后妻子向法院提出了离

    【法院判决】

   法庭一审判决认为:夫妻双方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确实会极大

    地损害夫妻感情,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此案中,双方结婚时间

    不长,不能过夫妻生活存在多种原因,因此张颖应积极配合牟健调理身心,

    也应该给予牟健一段时间的适应期。如果双方能共同努力,是可以完善

    夫妻关系的,所以对张颖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张

    颖的诉讼请求。

 

 

    ·    通过前面的介绍,大家应该知道了我国《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中几种法院

    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是相对于可以准予离婚而言的,是指当起诉

    离婚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婚姻中有《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几种情形之一的,

    法院须准予双方离婚,法院几乎没有酌定的空间。

    本案涉及的夫妻生活不正常的情形,并不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所以,

    法院可以结合案情给予双方一段时间,以待双方所面临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一

    审法院的判决正是基于此考虑,作出了驳回张颖诉讼请求的判决,其判决初衷和

    对感情破裂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所以,笔者建议张颖首先应该考虑不上诉。

      但是否夫妻生活不正常不能成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回答是否定的,

即夫妻生活不正常可以成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

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

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所以,笔者建议张颖再给牟健一段时间,

待情况没有好转的情况下重新起诉离婚。

    此外,钟涛律师建议在此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

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情形介绍给大家。凡是与《婚姻法》没有冲突的(其中有

些情形,在《婚姻法》中已被列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依然具有较高的参

  考价值。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

  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

  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却未

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

  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

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

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那么,张颖是否应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呢?

    法律建议

    张颖首先应该考虑不提出上诉,再给牟健一段时间。如果情况没有好转,可

    在一审判决生效半年以后,重新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张颖坚持提出上诉,也不妨

    一试。

【钟涛律师提醒

    在离婚案件中,能否离婚的关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对于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一个经验性很强的问题,实践当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缺已破裂,虫虫从婚姻法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在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且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恶意是相对包收到饿,这种保守即使抱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也是法官自己作为家庭成员都不愿意任何一个家庭破裂的主观心态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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