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按,不少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离婚在法院打官司的时候不想出庭,但是又怕吃亏,那么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应诉,亦不答辩;或干脆连法院传票亦不接收,此时应当如何处理?第二次诉讼离婚案件法官可以缺席判决离婚吗?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均应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处理,所以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可见,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中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时是否应予以拘传的情形未予以明确,因而离婚案件中被告如未依法到庭应诉,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另外,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不论是否已宣告失踪或死亡,经过法院公告传唤,一般都适用缺席判决制度。对此,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明确的予以了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
1、民事诉讼法第 100 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被告经传票传唤,有正当理由,法院会另行择日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缺席审理,仍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如果原告仅仅陈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仍不会判决离婚。
4、 如果原告拿出合法、真实、有关联的证据,而被告缺席,法院一般会认定原告的证据, 进而判决离婚。
5、如果被告提交了答辩意见而拒不到庭的,缺席审判时要参考被告的答辩意见。
6、缺席判决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处理: 一般根据审判时子女抚养的现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判决子女归哪一方抚养。 对于财产,一般只判决财产由原告保管,被告事后可以另行起诉分割财产或变更抚养权。
缺席审判对于躲避离婚的被告而言,显然丧失了争取其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缺席出庭的动机和主客观原因归责(主要归责)与被告,但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诉权,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尽量进行了必要的弥补:
在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律为了探寻被告对离婚与否的真实意愿,要求其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据此并综合其他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对愿离婚或不愿离婚的被告而言,起到了审慎的保护作用。被告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的,书面意见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债务承担等问题。实务操作中可由被告在开庭之前亲自向法院提交,也可以对书面意见进行公证由其代理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