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分割】离婚时股票未分割,发现后该如何处理?
【案例一】
王男和李女2001年结婚,2002年9月,王男先后申购了该集团公司内部职工股1.5万股。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仅约定分割了住房和债务,未提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李女发现王男当初有购买内部股份,现在提出要求分割,但是王男的股票历经多次变动,先转售内部股份获利40万元,后用这40万元投资基金,获利20万元,又用这60万元,购买公司流通股票,先后买进卖出多次股票,截止2013年市值已达200万元。李女询问钟涛律师,如果现在发现王男隐藏的股票,是否可以起诉分割,是按照当初购买的1.5万股价值分割,还是按照现在的200万元价值进行分割?
【案例二】
胡男和孙女1999年登记结婚,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的时候胡男隐瞒股票账户信息,孙女2014年发现后起诉,要求分割胡男股票账户内资金供给265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孙女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后胡男向检察院抗诉,认为264万系截止到2014年的资金总额,而夫妻2006年离婚的时候总额只有60万元,后续的钱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分割,请问钟涛律师,到底应该算256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是按照60万元来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首先,我们都知道,夫妻离婚,如果一方隐藏、转移财产,那么另一方从发现之日起随时可以起诉要求分割,没有时效限制,不论离婚多少年,随时发现可以随时起诉。
本案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多年以后发现的财产,也就是本文中的股票,分割时到底是按照夫妻离婚那时的价值来分割,还是按照发现日的价值进行分割?实践中存在2中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说法是:隐藏股票的分割应以发现隐藏日及实际提出分割总资产日为界点,不能以离婚日为分割界点,除了一方在离婚后新注入的资金外,股票账户中其余的股票、资金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说法是:财产分割分割只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范围为限,不能分割个人财产。而股票账户中夫妻离婚以后一方的投入和收益系个人投资劳动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钟涛律师认为,实践中,2种说法都有一定的市场。第一种说法认为因为夫妻离婚的时候没有分割股票,后一方卖出股票,拿钱又购买其他股票,并获得增值,本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收益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扣除离婚后一方新投入的钱外,其余都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形式,应该有权分割。
第二种说法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以夫妻离婚日为准,即使多年以后才发现隐藏,也只能要求分割当初离婚日节点为准的股票价值,后续股票买进卖出都属于个人投资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分割。
钟涛律师比较认同第二种说法,夫妻财产分割确实应该区分婚姻期间取得,和离婚后取得的时间节点,不能以投入的本金算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全部要求分割,毕竟购买股票需要付出脑力劳动,属于创造财富,应该归属于个人财产,这个和购买房屋自然增值可是有根本区别的。说到这里,钟涛律师插一句话,现在不少法院判决夫妻财产分割的时候,判决补偿款时,不考虑购买房屋时间,结婚登记时间,而简单的以购买总价和现在市场价值来比较增值部分,忽视了,应该是以结婚当日市场价值和现在市场价值比较增值部分才对。
【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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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电话:158005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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