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效力】对于录音证据的效力如何判定?法院会采信录音证据吗?
钟涛律师按,不少客户在法院打官司的过程中, 会提交私下谈话的录音作为证据来使用,现实生活中,存在2种说法,一种是非法说,应该认为录音无效,另一种为有效说,认为只要不是窃听的就有效。
第一种说法:录音证据只是证据的一种,还须凭其他证据来佐证。如果该录音可能系偷录,在证据取得上可能不合法,对方一旦否认或不予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人民法应当不予采信。
另一张说法: 现在学界和司法实践当中通常采用的说法是偷听、偷录并不违法,窃听、窃录才违法,窃听、窃录的录音证据会直接被法院排除不能当做证据使用。所谓窃听、窃录是在公认的私人场所未经他人允许录音或拍摄。
在举证的时候,因为录音是很容易篡改的,所以法院一般认为其证明力较弱。如果确实需要提交,最好在提交录音时在法庭上以原始录音设备播放(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提交录音内容的书面文稿,提交未经剪贴的录音资料。录音中最好有对方口述的身份等信息。
钟涛律师认为,一般来说,上海地区法院实践中,做遵循以下做法:
1、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2、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3、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4、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5]2号
发布日期:1995-3-6
执行日期:1995-3-6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