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存款】离婚时如何调查对方的证券账户股票情况?
婚姻是一家私人专门银行,存储真爱和默契,提取幸福和快乐。夫妻双方互为账户,且存折是活期的,可以随存随取,而家庭则是这家银行里的柜台,通过它,夫妻双方可以把自己的喜怒哀乐尽情地存进对方的银行里,并可随时提取微笑、鼓励、安慰、体贴、温柔等利息。可是一旦夫妻面临离婚,所有这一切都会发生改变,甚至对方会隐匿拒绝提供证券账户内的股票情况,因此,在法院为了分割夫妻共同股票财产,你必须了解离婚时如何调查对方的证券账户股票情况。
钟涛律师解答什么是股票。在中国每个股民在证券公司都有一个对应证券账户,就像银行存款的账户一样,只要打开这个证券账户,就可清楚里面的股票有多少,现金有多少。股票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在上海和深圳进行操作的。个人是不能直接和交易所发生联系的。都要通过证券公司里的证券账户,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的地址在上海浦东,可以在该处查询到所有沪市的股民股票交易信息。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1、钟涛律师提醒,一旦进入了离婚程序或者一方已有离婚打算,对方很有可能提前转移财产。如果原告在起诉之前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致开庭时不知道被告的股票户头相关情况,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坚决否认其在股市中曾拥有大量股票的事实,处理起来就会非常麻烦。
2、我们国家理论上不允许个人开设两个股票账户,这是国家规定,但是如果用别人的身份证明开设股票账户,例如父母、夫妻、子女等,外人也无法控制。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这需要您自己了解清楚才能知晓。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关联银行账户,也可以到银行查:要交易商指定的第三方银行都可以查到:或者到证券交易商那边也可以查到。
3、一方在离婚时如果想通过证券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一般至少要知道对方的开户的证券公司名称,经过律师申请调查令到证券公司调查,对其资金对账单历史记录分析,如果不清楚对方的证券公司名称,那么调取起来就会非常麻烦。
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有关系,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就足够了。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但是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的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最后,将对方帐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
4、分割夫妻共有的股票时,有二个概念应该分清。
a、股市总值,是指目前截止打印时止,根据市价,拟查股票账号内所有股票的市场价值的总和。
b、资金余额,即拟查股票账户所依托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数目。
应注意,在计算对方应分的股票账户总额时,应将当前股票总市值与当前资金账户内的数额相加累计得出的就是应分的股票价值。比如,经调查,男方婚后在股市内共有十二支股票截止打印对账单止,十二支股票总市值为33万元;而资金账户内尚有2万元现金,男方股票账号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总资金额应为33万加2万即35万元。
由于股票所代表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它不能以其票面价值作为计算的依据,具体可由当事人协商市场价格。若协商不成,可由双方确定一个分割的时间点,确定在这一时间点上的股票价格,作为确定股价和分割的依据。
5、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已经做好转移准备,甚至股票账户已经销户了,那该如何调查呢。钟涛律师认为,依然可委托律师或起诉离婚后申请法院调查其销户前一年的交易记录,如果有大额资产的对方有用于何处的举证责任,证明不了的认定为夫妻财产。
6、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总机:68808888
7、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电 话:0755-88668888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x,女,xxxx年7 月28 日出生,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电话:15800502572。
被申请人:xxxx,男,xxxx年4月17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联系地址:上海市xxxx室,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
1、开户名为 xxx 资金账号为********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自****年**月至****年**月**日的股票交易情况以及资金进出情况(请打股票交易流水和资金对账单)。
事实与理由:
(xxxx)长民三(民)初字第xxxx号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离婚纠纷,已经由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为被申请人拒不提供股票交易记录,无法说清股票账户资金交易明细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特依法申请贵院调查取证。
被调查单位: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xxxx号,电话021-xxxx。
调查内容:
开户名为 xxx 资金账号为********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自****年**月至****年**月**日的股票交易情况以及资金进出情况(请打股票交易流水和资金对账单)。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