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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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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回赠与房产】男买房登记在女友名下,分手要回购房出资款,为谈婚论嫁出资不能视为一般赠与

时间:2014-6-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拿回赠与房产】男买房登记在女友名下,分手要回购房出资款,为谈婚论嫁出资不能视为一般赠与

 

 

     钟涛律师按,当今社会,恋爱结婚,财产是个绕不开的话题,很多婚姻和恋爱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初期是很美好,可是一旦面临分手离婚,利益之争也就随之而来了。现实中,面临非常多的情况是,男方为了和女方谈恋爱,小到请客吃饭,旅游消费,大到黄金钻石,汽车房产,只有经济能力许可,都可以送,那么分手以后,这些东西都可以要回来吗,法院如何处理此类赠与的财产?

 

 【案例分析】

 

 1、22岁的乙女是一个公司的前台接待,35岁的甲男是该公司的老总,2013年,2人相识,随后恋爱。

2、在交往过程中,甲男多次赠与女方财物,在2013年底,还购买了一套价值60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

3、2014年,甲男和乙女因为性格不和,分手了,甲男要求房产归还,女方不肯,后诉至法院。法院该如如何判决?

 

 

【钟涛律师分析】

 

  恋爱中的男女出资行为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更符合社会常理。本着中男女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的可能,理应返还房屋的出资款,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根据本案情况,钟涛律师认为,甲男和乙女两人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甲男出资购买房产的行为应该是为了和乙女结婚用途,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无法达成,女方应该返还安男方的出资款,房产属于女方所有。一般来说出资为他人购房,若不存在相应条件或目的,不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至于房屋的升值款,由于物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不属于男方,因此男方无权享有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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