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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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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前买房,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时间:2014-6-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婚前买房】婚前买房,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按:根据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分析

1、2008年,甲男和乙女通过网络qq认识,恋爱

2、2009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3、甲男在2008年的时候父母出10万首付款买房,婚后2010年房屋交付,婚后夫妻双方通过归还了大约30万的银行贷款。

4、2008年的分时候房子价值40余万元,现在增到130万

5、现在夫妻对于此房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律师分析】

  钟涛律师认识, 根据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首先,法院处理此类房产纠纷肯定进行协商调解。如果夫妻对房子归属能够达成一致,谁拿房,谁出钱,那么法院可以确认,如果夫妻都想要房或者都不想要房,那么法院之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本案中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的规定,房屋预售合同是婚前签订的,房产也登记在甲男的名下,那么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属甲男所有。

最后,因为此房在婚后有夫妻共同还贷行为,因此必须对婚后还贷以及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甲男出钱,对乙女进行补偿。具体原则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和无过错方原则。
  

 

【后记】

  钟涛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房屋甲男对乙女进行补偿是肯定,但是补偿金额到底是如何计算的,很多人不清楚,而且法律中也没有规定计算公式。

 

结合法院判例,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对给与一方的补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在确认房屋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贷款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状市场价值等数据的基础上,计算方式如下:

 

 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需要偿还利息)×房屋现在市场价值/2,即得出对另一方补偿的数额。

 

 

【结尾】

 对于这个计算方式,目前法院都是按照如此来处理的,猛一看,似乎没有任何问题,确实是根据婚后增值比例情况来进行补偿,但是,钟涛律师认为其中任然有漏洞。

 

 1、婚后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该从登记结婚领证那一天起算,结婚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不应该作为补偿部分来考虑,但是目前法院都是按照现在市场价值计算,根本不考虑结婚时间长短。

 

2、婚姻法补偿是建立在房产一直会增值的基础之上考虑的,但是房屋作为一个商品,有涨有跌,特别是在2014年,全国房价处于下跌预期的时候,假如房屋贬值了,夫妻资产缩水了,甚至比当初购买价还要低,那么根据该公式计算的就是不划算的,,无论是对于拿房一方,还是不拿房一方,都是不公平的,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至少到目前,各地法院也还没有遇到过,但是将来肯定会遇到的。钟涛律师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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