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新婚姻法最新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法
【*】由于离婚案件的增多,类似涉及夫妻关于按揭房的财产分割纠纷将越来越普遍,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的意见,相对具有滞后性,实践中存在争议,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可能产生不同的结论,危害到法律的权威。而法律怎样适应社会需求,解决现实问题是任何法律秩序都无法回避的课题,我们只能继续努力,立法者使得法令更完备、更整齐划一,司法者使得执法更严谨、更公平、更公正。
【*】钟涛律师认为,当然,如果房产虽然是夫妻双方购买的,但是在其他人名下,那么因为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必须通过另外的诉讼来起诉解决。因为离婚诉讼不同于其他的诉讼,离婚诉讼本身的诉争重点是在审理夫妻双方是否应当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等人身关系问题上,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为了当事人的诉讼便利,提高司法效率,将可以解决的夫妻之间的涉及财产的纠纷也一开纳入离婚诉讼的审理范围,合并进行审理。但是前提是当事人只能限于夫妻双方二人,不能出现其他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就可能涉及夫妻之外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只能另行起诉以权属纠纷的方式进行处理。
【*】钟涛律师认为,打官司主要打的是证据。尤其在离婚诉讼中,证据尤为重要。夫妻双方在关系和睦之时往往不会事事都留下证据,所以离婚诉讼的取证往往有难度,有些证据没有留存,有些证据原件掌握在对方手里,造成诉讼时法官对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 在涉及按揭贷款房屋纠纷的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无过于房屋权属证书、首付款支付发票、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还款记录等。这些证据最好应当是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钟涛律师认为,房屋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的离婚当事人如果认为是房屋属于婚前财产,需要举出房屋权属证书、首付款支付发票、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来证明自己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房产所有权或者虽然婚后取得产权证但是婚前就已经付款完毕或者婚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房屋产权没有登记在本人名下的离婚当事人,就需要举证证明双方结婚的时间、共同还款的记录,最重要的是出资记录,如果首付款是婚后付款的,那么 去院推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如果一方认为是其婚前财产支付的,就要提交出 资的证明。(如自己在婚前有个银行账户,婚前存款一直没有存入,用该账户的 戋支付的首付款。)如果首付款是婚前付款的,法院当然的推定付款人为购房发 票上的那个付款人,如果另一方要推翻这一认定,就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自 三也是出资人,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利(举证不利是指虽然举出证据,但是 去官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的程度),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另外,钟涛律师认为,有一点需要说明,那就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 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亨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 奎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涉及分割房产的案件中,有房屋价格评估报告是最常见 的鉴定结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 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 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 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 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 人身份。”一般离婚诉讼中,法院会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房产价值的认定,如果双 方认可的价值差距不大,法院将根据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进行判决分割,但当双 方无法对价值形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此时必须通过鉴定的方式处 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 一方相应的补偿。评估机构将由法院通过随机确定的方式选定,然后得出房屋市 场价值的结论,法院以鉴定结论确定的价值作为判案评估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对 评估结论不同意,认为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严重不符的,可以申请再次评估,法 院将决定是否同意再次评估。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 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 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 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 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享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 价款进行分割。”这主要针对是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的房屋的分割问题,对于婚 姻存续期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一般来说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 产,这种房产当然的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如果要分割,采取平均分割的方式;如 果离婚时房屋贷款尚未还完,则在房屋价值上刨去未还完的贷款在做平均分割:这是一种在分割价值上典型的但是没有争议的情况。但是争议往往出现在如果夫妻双方都想要房子、或者都不想要房子的时候。怎么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给出明确的答案——竞价、法院直接判决、拍卖。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该用竞价的方式。竞价是法院组织交易的买方参与投标,以竞争方式确定交易量及其价格的过程。价高者取得产权并按照竞价的最终价格支付对方补偿。但是竞价的方式必须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不同意就无法启动竞价的程序。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这点不难理解,但是拍卖将通过委托拍卖公司的方式进行,可能时间较长,拍卖也可能流拍,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的房产时往往较少的采取这种方式。还有一种方式是法院直接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获得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的方式。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都要求获得房产,法院首先会让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能会按照照顾女方、照顾弱者、照顾抚养孩子的一方、照顾无房的一方子以判决。在很多情况下,如果离婚双方情况相似,也会采取房屋现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的方式判决,因为权属登记人可能还面临还贷问题,如果判归另一方所有则还贷会成为执行起来很麻烦的问题。司法实践具体案情纷繁复杂,法官只能通过自由心证的方式酌情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是难有统一标准的。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经济条件较差,均无房居住,也均无能力支付对方补偿款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判决房屋所有权暂不分割,双方分屋居住的,这也是为了保障离婚双方的生存权利的不得已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