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分割问题疑难汇总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怪想1:加名字份额反而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很多声音说,不但结婚要有房子,而且还要加名字。
小刚和小红两人登记结婚后在讨论买的那套房子如何登记产权人的问题,该套房屋都是双方父母出资的,只是小刚家出资了95万元,而小红家只是象征性地出资了5万元,但尽管如此,小红还是强烈要求把自己名字加上去,因为她觉得名字在上面自己的利益就保证了,小刚则说,“这样吧,为了表达我的诚意,这套房屋只登记你的名字,我的名字也不写上去了。”小红听了顿时感动万分。
但是,通过对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研读,我们可以发现,在房产证上只有小红名字的情况下,由于该房屋系双方父母出资,故该房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小刚占95%份额,小红占5%份额。但是如果小刚把自己的名字也写上去,那么这套房屋变成了共同共有,小红占的份额反而更多了。所以,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不写名字的份额反而多,写了名字的份额反而少。
怪想2:产证上只有一人,不出资方反而得更多
若房屋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一方父母完全出资并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按照之前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该种情况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如果,产权登记的一方父母进行了很小的一部分出资,比如1万元,则该房屋变成了根据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就造成了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都争相承认自己未在房屋购买中进行过出资,不出资的一方反而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