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税分割】如何分割夫妻离婚案件中的著作权以及收益?
钟涛律师按,案例, 乙女与甲男结婚已经11年,乙任劳任怨,将家务事全部揽到自己身上,一心帮甲的创作事业,甲经过努力,在小说创作方面小有成就。结婚前曾创作中篇小说一部并获奖,婚姻存续期间内再版获得稿酬一万元,婚姻存续期间内又创作并出版过一部长篇小说,第一版出版后大卖,销量甚好, 已获得版税十万元,并与出版社约定再版事宜,再版合同中约定预付版税十万元并按照再版销售收入的30%予以分成。但截至庭审时,小说尚未再版且该十万元版税尚未支付。因甲的作品引人入胜,出版社向其约稿纂写历史性题材的长篇小说,并且已经签订预约合同并支付五万元定金,该小说已经截稿,但是尚未出版。婚姻存续期间内双方感情破裂,现乙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对于离婚,甲也表示同意。
乙诉称,要求分割甲已经取得的版税十一万元,原创作的长篇小说可能再版, 已经与某出版社洽谈好再版事宜,在再版合同中约定版税为十万元,要求对可能取得的版税收入折价补偿,并且要求分割销售收入的30%这部分未来取得的版税收入,而且甲又有一篇长篇小说已完稿,且正在与出版部门洽谈出版事宜。乙认为其中同样凝聚着她的心血,其著作权未来产生的收益乙也应该分享,要求法院判令未来产生的版税收入也应当予以均分。
甲答辩称,因感情已经破裂, 同意与乙离婚。结婚前创作的中篇小说一部,婚姻存续期间内再版获得稿酬一万元,实际上为婚前的劳动所得的延续,与乙无关。长篇小说再版合同中约定版税尚未取得,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不应当分割;而长篇小说本身是甲方呕心沥血的作品,其中凝结了甲的智慧的结晶:文学作品的创作本身就是创造性劳动的行为,是艺术家高度语言艺术的体现,文学作品的基本特点是用形象反映社会生活。在文学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作家始终进行的是形象思维的活动。作家运用各种艺术手段把从生活中得到的大量感性材料熔铸成活生生的艺术形象,始终离不开想象(幻想、联想)和虚构,始终伴随着强烈的感情活动。这些都和甲的艺术性创造性的劳动密不可分,作品与甲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性,非甲不能创造出这样出色的艺术作品,而乙没有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就想窃取劳动果实,是不劳而获的行为,法院不应当支持其无理请求。
钟涛律师认为,妻子完全有权利分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长篇小说的版税十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对于结婚前曾创作中篇小说的稿酬一万元,小说是甲婚前创作的,该部分财产应当视为甲的个人财产。对于已发表长篇小说已经确定产生的再版版税收入十万元,虽然该小说现在尚未再版,但版税收益也已经确定,但是因为该收入尚未取得,而且出版合同是否能够得到继续履行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不适宜在本诉讼中直接分割版税,应该待该版税取得后另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