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分割】恋爱同居分手后财产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认为,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应根据不同的财产关系遵循如下原则:
1.(1)契约优先原则 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就同居期间做出的财产处分,当事人的内部财产关系应充 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可在当 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该协议可作为 司法机关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依据。
2. (2)无财产协议时的财产分割 非婚同居关系当事人的共同生活仅是一种事实状态,不像婚姻关系因结婚而 形成法定的特殊人身财产关系,不能基于其同居的事实而产生财产共有的法律效 果。我们认为,原则上,同居期间,按照谁取得就归谁所有的原则,当事人各自 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仍应归各自所有,除非是双方通过共同的劳作和经营取得的 财产。若当事人之间有合伙经营,可基于合伙关系适用财产共有制规定,但这与 同居关系本身无关。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姻背景下,夫妻间的赠与一般不发生 权利转移,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共同处分。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如果一方在同居前 曰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可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借同居关系或名义上的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时间不 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同时,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产生日常家务,共同负担一些必要事项,比如水电、服装、家具的购买使用,日常的文娱、医疗,子女的教养等。这些日常家务的支出,并不必然由双方共同负担,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进行认定。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亦应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但对于双方均有所付出,而财产的使用又是由双方共同进行的,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作为共同共有较为合适。比如,如果同居关系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实际收支产生混同,无法说明财产的实际出资状况,就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对于这些财产,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出资状况和出资比例,就可以确认财产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或根据出资比例确认按份共有。也就是说,同居关系中,对财产属性的认定从根本上是一个对出资关系进行举证的问题。同理,对于收回的同居期间的对外债权,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该债权中的份额,即可按照该份额取得一定比咧的权利,而一方偿还了同居期间的对外债务,也可按照另一方应承担的份额向其主张权利。
最后,同居的当事人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非婚同居期间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不须负扶养的义务,解除同居关系后也没有相互的扶助义务,但一方可依法享有经济帮助请求权。解决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照颈妇女、儿童的利益,若一方在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综上,对解除同居关系时无财产协议的财产分割,可遵循如下原则:同居前的财产为双方各自的个人财;同居期间各自所得和购买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劳动经营所得由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以必要的共同生活之需要购置和积累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但不排除以实际出资人和出资比例判断所有权的归属和各自所占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