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徐某某所有权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8936号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其与案外人徐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起双方分居,2013年1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徐某某及被告徐某某共同向案外人林某某借款35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由被告徐某某将自有房产办理了抵押担保。之后,其在被告徐某某的多次逼迫下,代为归还了36,500元。现其认为,徐某某及被告徐某某在外债务与其无关,故要求被告徐某某返还其代为归还的借款36,5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收条、收据、《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等证据。
被告徐某某未具答辩。
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徐某某与案外人徐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共同向案外人林某某借款350,000元。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5月止,原告徐某某陆续通过被告徐某某共还款36,500元。2013年1月21日,原告徐某某与徐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31日,原告以上述债务与其无关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徐某某返还钱款36,500元。
本院认为,案外人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共同向林某某借款系发生在徐某某与原告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陈述上述债务系与其无关,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返还钱款36,5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凌 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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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