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在什么情况下…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帮助,在宏
律上主要涉及离婚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经济帮助制度是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
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该制度是在男女平
等、婚姻自由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考虑到我国城乡差别、男
女差别等而避免社会问题出现而规定的制度。它不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而是为
了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它的实施有利
于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也有利于对婚姻自由权的保护,防止由于离婚带来的社
会不稳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主要是女方的特别保护。该经济帮助不同于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它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
善后措施。它不以一方有过错或少尽义务或有过失为前提,也不以何方提起离婚
为要件,具有较强的资助行性质,体现了法律的调控功能。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须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已存在,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发生的困难;
第二、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如没有住处,或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
来源等;
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提供帮助是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具
体的帮助数额、期限、给付的方式等内容,双方可以协议解决,实在协商不了,
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决。司法实践当中,主要是参考提供帮助一方的具体
经济条件和收入状况等,酌定其一次性给予受帮助一方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款。
扶养义务:婚姻法中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和兄弟姐妹在生活上互相供养的法厨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
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
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
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十四条: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
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方租
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离
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
的经济帮助。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
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
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
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
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