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同居关系之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认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
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
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也就是说,同居之间的财产分割按照出资额来分割,属于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
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八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入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
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第九十一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
以折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
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
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
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
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
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
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