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夫妻离婚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应如何处理?
钟涛律师按:配偶和子女拒绝作亲子鉴定时应如何处理,在法律上主要涉及法院能否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及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 通常来说当强制亲子鉴定与当事人的人身权发生冲突时,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选择对后 者的保护,该做法是应当得到理解的。因为在理论上,任何人都可能面
临其父 亲对自己提出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如果法院均同意强制亲子鉴定,其后果是十
分可怕的。
钟涛律认为:否认婚生子女之诉是要证明丈夫与子女没有亲子关系,而认领非婚生子女之
诉是要证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在目前科技条件下,用人
体组织细胞核进行抗原实验,也称DNA亲子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可达99.9999%。
在特定的人群范围内,现在的亲子鉴定结论已经还原了亲子关系的本来面目。所
以说,无论否认亲子关系,还是确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结论是最有力的证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7年6月15日就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
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同意采用亲子鉴定的方
式确认亲子关系的有无。但该批复还指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
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
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
思想工作。”根据该批复的精神,进行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双方当事人同意,如仅
有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是否准予做亲子鉴定,
应从严掌握。严到什么程度,应以必须做亲子鉴定为限。但该批复并未指出哪些
是必须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
人身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上述最高人民
法院的批复精神,法院通常是不予准许强制亲子鉴定申请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既以取得了亲子
鉴定结论,而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一般也是予以采纳的。亲子鉴定结论是确认是否
具有亲子关系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但亲子鉴定结论并不是确认亲子关系
的唯一证据,也不是必需的证据。
前述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的批复中指出: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
确的判断。根据这一精神,除了亲子鉴定结论外,还有哪些证据可在否认婚生子
女之诉或是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中作为证据呢?主要是以下四种:
第一,当事人的陈述或证人证言。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妻子有关子女不
是其与丈夫受胎所生的陈述,生父承认子女是其亲生子女的证言;在认领非婚生
子女之诉中,生父承认子女是其亲生子女的陈述,生母有关谁是子女生父的陈述,
丈夫承认子女不是其亲生的陈述。
第二,妻子受胎期间,丈夫未与其同居的事实。如两地分居,丈划艮刑一住院、
服兵役,丈夫不能为性行为等。
第三,被强奸、诱奸的事实,通奸、姘居、重婚的事实,试婚的事实等。
第四,血型化验结果。血型化验结果可在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中,用以证明丈
夫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对此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
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即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
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
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
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
的法律后果。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所以,本案中,法院将不会准许于同冰要求强制亲子鉴定的申请。于同冰如
果提供上述介绍的其他证据,法院也会对其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作出判决。
认领非婚生子女之诉: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
间的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实现法律赋予的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
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
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
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
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
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
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
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入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
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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