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赔偿】妻子 能否抓住小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设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并没有明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所以,《婚姻法》颁布后,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的理解一直有争议。一
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该限定在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理由
是,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
而不应包括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该
包括婚姻关系当事人和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即指与配偶一方有重婚关系的人
或与配偶一方有非法同居关系的第三者。其理由在于,配偶权是对世权,配偶以
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即成为受害人,应有权向
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在重婚和与他人同居而侵权配偶的损害赔偿关系中,是完
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因为他们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共同加
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许多国家对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的离婚,都赋予了无过错方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即使是在某些婚姻和性观念方面都非常开放的国家。所以,将第三
人作为责任主体并非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个法律问题,更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以及
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后出台
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主体为无过错一方的配偶,将离婚损害
赔偿责任的主体限定为离婚当事人,而将“第三者”明确排除在外。因此,在现
有司法解释修改之前,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而不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该限定在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理由
是,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
而不应包括夫妻之外的第三人。
【法律名词】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
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
利的义务。对世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入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需借
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对世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
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配偶权: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
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
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二)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
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
姻制度所决定的。
(三)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
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
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四)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
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
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虚
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c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