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财产分割>【财产约定书】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书? >

【财产约定书】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书?

时间:2014-3-3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财产约定书】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书?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日益丰富,财富形态日益多样,尤其是夫妻双方在创造财富的能力差异上趋于减小,夫妻双方对经济独立的诉求逐渐出现。夫妻财产协议的存在可以让夫妻双方保持一定的经济独立,对其各自所属的财产充分行使管理与处分的权利,个体方面提高了夫妻双方行为的自由度,家庭生活方面避免了一定的家庭矛盾,另外,在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也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从这些方面讲,夫妻财产协议的存在和日益增多,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众个体充分发展的必然要求。 

 

 【】 夫妻财产协议成立生效的形式要件是书面形式,因为财产约定关涉到双方的重要利益和家庭生活,要求双方慎重对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也有助于减少日后的矛盾和纠纷。从生效的条件上看:(1)必须是夫妻双方或你成为夫妻的双方订立的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订立,不得为代替代理;(2)协议需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3)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要明确,《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的,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处理;(4)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订约双方有权管理或者处分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均无管理及处分的第三人财产,夫妻双方均无权在协议中做出安排或处分;(5)协议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不得订立有悖于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的财产协议。

   【】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协议一经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和他们的继承人之间发生效力,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受到约定的约束,按照协议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其双方的继承人,自然发生效力,不以其知道为要件。其效果体现为协议中做出安排的财产,按照协议做出的安排处理,不再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夫妻贮产协议的对外效力表现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订立财产协议后,必须要对外让人知晓,否则就对外人无效力,毕竟这个属于夫妻之间的隐私问题,不能要求所有人和夫妻打交道之前都询问财产约定书是否存在。

. TAG: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