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约定书】法院如何认定夫妻财产约定书的效力?
钟涛律师认为,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对相关财产有约定,人民法院会首先依照职权审查该约定是否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和生效的实质要件。这两个方面与审查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具体来讲,形式方面要审查签订日期、签订人以及签订形式。在签订日期环节,如果没有日期或者日期错误,则有可能对案情查明带来疑点,如果佐以其他证据,则有可能动摇其约定效力。在签订形式上,法律要求财产约定以书面形式做出,对于其他形式做出的财产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夫妻财产协议在签订形式上严格要求的原因如下:首先在于其对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影响深远,乃至影响到第三人利益;其次在于证据固定,一旦有需要,即可作为夫妻双方从事有关经济活动或者参加有关诉讼时的证据。
在实质要件上,人民法院会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存在 约定无效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曾经有夫妻一方对第三人侵权依法应当以夫妻共 有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夫妻双方串通订立财产约定,将主要财产约定给未 实施侵权一方。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主张不知道该约定,从而对其不产生 效力,仍要求对方以共有财产清偿。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查明,认定该约定存 在恶意库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从而确认该约定无效。
在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夫妻间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对于财产约定 听涉及的财产,应当按照约定处理,而对于约定中未涉及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 讨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处理。这个层面上看,为尊重当事人 意思自治,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才存在法律的补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