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离婚】夫妻调解协议离婚后的出售房产与离婚协议不一致的情况?
甲(男)和乙(女)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两人分居满二年, 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乙同意甲的离婚请求。经法院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乙所有,但为了保证乙及其子女的居住权, 乙三年内不得出售该房屋,否则要重新分割。
一年后, 甲得知乙要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欲出售该房屋。甲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重新分割该房产。乙辩称,双方约定是乙出售完房屋才违反约定,现在房屋并没有出售过户,产权仍登记在乙名下, 因此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称,他并不知道甲和乙的约定,现双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应作为善意第三人,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调解约定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双方约定乙不得出售房屋,“出售”在此应包括出售的意向,应该以行为的发生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的结果来看。对于乙的抗辩理由,如果其已经过户出售该房,第三人 基于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则无法保障甲的权益。另,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 的条件是双方并无恶意,并以市场价格成交,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要完成过户 手续,现乙并未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第三人不能依善意取得该房屋。故法院依 法分割诉争房产。
【】 分析: 当事人在离婚时可以约定财产分割,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达成财产分割的协议,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应按协议执行,但该财产协议不能违 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 分给个人所有后,个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但是, 当财产分割具有一定的约束条件时, 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关的条件, 按限制条件行使权利。
本案中,双方约定乙三年之内不得卖房,是基于双方对财 产分割的附加条件,也是甲放弃房屋产权的前提。因此, 乙应该遵守双方约定, 三年内不得卖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 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 受让人。动产必须已经交付,不动产必须已经过户登记。”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 的条件是当事人首先必须是善意,且按合理价格依法取得,动产必须已经交付, 不动产必须已经过户登记。乙出卖房屋,双方并未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第三人 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房屋所有权。
【】现阶段离婚案件逐年增加,而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大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 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公平利益,也对夫妻双方以后的生活 有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