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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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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男方家庭暴力离婚可以得到赔偿吗?

时间:2014-3-2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家庭暴力】男方家庭暴力离婚可以得到赔偿吗?  

 

[钟涛律师按:在此类纠纷中,损害赔偿请求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解除,所以此类案件中.

原告首先要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如果是军人配偶或者男方

提出的,还要考虑是否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的特殊要求。

    根据《婚姻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

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

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院审查是否构成暴力行

为会牛合考虑施暴行为的诱因、家庭暴力发生的频率及损害后果的程度。实践

中,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诊断结论、派出所出警记录或处罚决定等书证能更全

面客观地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钟涛律师认为,一般来说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前提

    《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据此,在离婚诉讼

中,可以依据舶融因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限于无过错方配偶。由

此,我国的司法解释中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将“第三者”明确排除在外。从

违法行为上看,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过错方从事了如下几种

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行为,即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婚姻

关系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按照《婚姻法解释()》第二条,“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

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依据《婚姻法解释()》第一条,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

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构成虐待。此处的家庭暴力对象应当限于配偶另一方,如果家庭暴力的对象是其

他家庭成员,那么无过错配偶一方并非适格当事人,不得在离婚纠纷中对实施家

庭暴力一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中的家庭成

员也应当限缩为无过错配偶一方,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虐待”要比前一条款

所述的“家庭暴力”严重,范围也更加广泛,包括暴力性质的虐待,也包括冷暴

力形式的虐待。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

情形限于以上四种,超出上述范围的行为,例如嫖赌恶习、婚外情及其他不忠行

为等同样可能对无过错力·造成精神或者物质损害的行为,均不能成为构成请求损  害赔偿的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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