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出轨】一方网恋,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方网恋,另一方在提出离婚时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上主要涉及
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案例分析】
刘志(化名), 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陈思雨(化名),女,
1982年5月8日出生s。2007年2月二人通过网络聊天相识,相约见面几
次以后,于2007年6月22日闪电般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彼此没有经过
深入了解,双方缺点均暴露出来。为了打发婚后平淡的生活,刘志和陈
思雨均喜欢上网玩乐,但倾向各不相同。刘志喜欢网恋,陈思雨
喜欢网游。二人也经常因此发生争吵。
2009年2月,刘志在网络上与一名虚幻女子结成网络夫妻,二人经
常模拟真正夫妻进行虚拟活动。2009年5月的一天,陈思雨发现了刘志
在网上网恋和网婚的行为,她虽然喜欢网游,却无法忍受刘志的网恋和
网婚的行为。于是二人发生激烈的争吵,气愤之下陈思雨打了刘志一个
耳光,二人为此发生打斗,在打斗中双方互有伤害。之后,二人开始分
居生活,刘志依旧持续着他的网恋和网婚行为。
2010年1月,陈思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认为:刘志与他人存在
网恋和网婚,这对她造成了巨大心灵伤害,属于离婚中的过错方,所以
要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刘志向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刘志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向陈思雨进行赔偿。
那么,陈思雨要求刘志向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能否
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钟涛律师认为 法院将不会支持陈思雨的该项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由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宅
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巨
自己进行损害赔偿。《婚姻法溯定上述四种过错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即只有对方存在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一方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对方不字
在上述四种行为,一方是无法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
本案中,刘志存在网恋和网婚的行为,该行为对夫妻双方的感情造成了伤害,
并成为导致他与陈思雨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由于该行为并非上述四种情形之
一,所以,陈思雨起诉离婚,刘志同意离婚,法院会准许双方离婚,但无法支持
陈思雨要求刘志向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证据提示】
陈思雨与刘志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事实;刘志与他人进行网恋、网
婚的材料等,用以证明刘志存在网恋、网婚的情形。
法院将不会支持陈思雨要求刘志向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虼诉良裁判设想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三十二、四十六条判决
陈思雨和刘志离婚;驳回陈思雨要求刘志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