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离婚时双方均要求小孩归自己抚养,法院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安炳国(化名),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陈惠敏(化名),女,
1978年10月5日出生。安炳国与陈惠敏于2000年年初相识,并于2002
年6月6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居住在北京安炳国父母的家中。2004
年9月9日,陈惠敏生下儿子安桐(化名)。安炳国是独生子,名牌大学
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北京一家上市公司工作,月收入近万元;陈惠敏大
专学历,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依据其业绩,月收入1500-5000元不
等。自2008年初,二人由于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并于2008年6月开始
分居,陈惠敏自己租房居住,儿子安桐跟随安炳国在其父母家中居住:
2009年安炳国与陈惠敏开始协商离婚事宜,他们的主要分歧点在于安桐
的抚养权问题,均要求直接抚养安桐,但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2010年2月,安炳国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判令安桐由其自行抚养:
陈惠敏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安桐,由安炳国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那么,在安炳国和陈惠敏均要求安桐的抚养权时,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钟涛律师认为: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
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本案中,安桐已满10岁,愿意随其父安炳国生活,且安炳国在收入状况、
教育背景、居住条件等方面都比陈惠敏优越,所以,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安炳国直
接抚养安桐。
实际上,离婚对于子女身心的负面影响是比较大的,但当男女双方确实必须
离婚时,又不得不面临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局面。根据上面的介绍,任何一方只有
让自己各项状况比较突出,才能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占据优势。
安炳国与陈惠敏的离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结婚的事实;安桐的户口簿和出生
证明,用以证明安桐是安炳国与陈惠敏婚后所生子女的事实;安炳国和陈惠敏的
收入证明,用以证明二人各自的收入状况;安炳国父母的房产证明及其父母同意
安炳国与安桐居住的声明,用以证明安炳国离婚后的居住条件;安炳国的学历证
书等,用以证明其教育背景;安桐的陈述,用以证明安桐自己愿意与安炳国生活
的情况。彰文书提示
起诉书和证据目录。
法院会支持安炳国要求抚养安桐的诉讼请求。
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四、五
条判决:准予安炳国与陈惠敏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安桐由安炳国自行抚养。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精神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给付子
女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