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戒首饰】钻戒首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个人财产,主要要指基于生议、学习和工作的需要:婚后购买的供一方个人适用的生活消费品。一方面专用的生活用品必须是生活用品,及用于生活消费目的,不能是生产资料、 投资所得,也不可能是房产等不动产,另一方面 它必须是一方专用的。所卜审判实践中,对于双方的普通衣物、鞍帽、产品书籍等均认定归个人财产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同时,专用和使用是不同的,归一方使用的不能一概视为专用。比如,夫妻一方实际驾驶的汽车,是存在双方轮流驾驶情形人 而且驾驶并非完全占有性使用,乘坐人的乘坐行为也是对汽车时使用。
随着人们收人的提高及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范围越来越广。价值越来越高,比如一方佩戴的昂贵首饰、钻戒、高级手表,其价值可能从几千元至数 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不等,于是问题出现了,这些物品是否还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个人生活用品?
从现实情就看,即使此类经济价值极高的财产中由一方专用,_ 将其 认定为个人专用生活用品显然不妥当,因为现实生活中,婚姻双方虽然能消费得 起价格昂贵的生活消费品. 但双方的总财产价值远去达到巨额的程度. 所以. 审判实践中应结合双方的全部共同财产总额状况. 合理认定哪些个人人用品对于双 方来讲是昂贵用品. 并在便于使用的情沉下,将该物品判归使用人所有,由向 对方给付一定的析价款 ( 须考虑沂旧)。实际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中,曾出现的类似规定, 只不过后来出台时被删除了。
一般来说首饰和手表均是婚后购买. 属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依据便于使用的原则判 归一方所有. 并由该方向对方支付相应折价款。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