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没有行为能力,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钟涛律师按: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加,精神疾病越来越多,很多人由于工作压力或则会意外事故,都可能成为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成为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恶魔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一方如何起诉离婚,在法律上主要涉及离婚途径的选择和监护人的变更问题。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
理离婚登记。但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或则会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其主观意愿上
谈不上自愿离婚,而且也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所以,他们无法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现在夫妻双方不
能互尽夫妻义务的情况下,再维系这种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当时能否离婚的前提是一方能够够对另一方离婚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才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的。这样一方解除了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对完全行为能力的一方造成的痛苦,另 :
一方面,也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离婚后的生活作出了妥善安排,没有造成社
会问题。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是无法参加
诉讼的,而提出离婚的是其配偶,所以,配偶也不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
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我国《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
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
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
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审判实践中,通常是由一方的父
母作为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通常只有完全行为能力才能登记结婚,组成合法夫妻。所以,
天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情形并不多见,主要是双方登记结婚后,一方
出于某种变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变故对婚姻的双方均造成了巨大的负
面影响。司法实践也只能尽其所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妥善处理,在最大限度内
:删除对双方造成的负面影响,司法实践也只能尽其所能,在法律框架结构内进行妥善处理,
法院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四十二条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名词解释】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
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
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人享有的全部权利。但应
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
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
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
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
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
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
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