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亲生】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离婚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索赔多少钱?
【客户咨询】
才发现5岁的孩子不是我自己亲生的,现在已经离婚起诉了,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精神损失费? ,想向对方索赔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索赔,索赔的额度多少?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这种情形不属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虽然此种情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合情合理,但法律没有规定。不过之前受欺骗支付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
所以精神损失费是不可以的,这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4条: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范围,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