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钟涛律师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条文是规定的不动产情况。如果是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那么是属于夫妻个人一方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钟涛律师认为,对财产问题的界定,婚姻法解释(三)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第七条的规定,该条文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房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这房子视为父母出资赠与其子女,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按以前的法律,一般来说,只要是婚后买的房,即使是一方父母出资买的,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双方财产。所以这一条的变化非常大。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物权设立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由于两者设立方式的差异,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推定为仅对一方个人的赠与,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未登记在产权登记簿一方,只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不动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才可参与对该不动产的分配;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动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动产仅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方可阻却对方参与对该动产的分配。
那么如何界定是父母出资的呢?最简单的界定方式是银行的转账记录,即买房款从一方父母的银行账户转账到房产公司的账户,这就能证明房款是由一方父母支付的。如果是以现金方式交付,就要证明是什么时候取的钱,买房时有没有证人等等,这就比较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