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我老婆的离婚的法院传票,女儿只有一岁多我不想离婚,怎么办?
我今天收到我老婆的离婚的法院传票,因为我们的女儿还只有一岁多点,所以我现在不想离婚,我该怎么做啊?我今天我也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做?
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首先要找另一半沟通协商;如果另一方故意消失或者拒不接电话,那么应该委托律师向法院询问具体案件情况,看看对方还采取了哪些措施,有没有申请查封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等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免得开庭被动。
根据法院程序规定,接到传票之后有15天的举证期限,如果需要调取证据,要在15天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开具调查令等等,如果逾期没有举证,那么开庭时就可能不会被采纳,导致证据无效,那是非常被动的。一般而言,上海法院送达离婚案件法院传票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几种方式。
按照流程,法院会在开庭的时间开庭,程序一般是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发表答辩意见,互相提问,法院调解等等的程序。
从接到法院传票到最后结果出来,一般在2个月以内。
钟涛律师再次建议,诉讼是个专业的行为,应该聘请专业离婚律师进行处理,最大程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网站声明:《接到法院离婚诉讼传票后怎么办?》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