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装修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按,现在不少夫妻离婚对房产如何分割曾经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很多程度上指明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避免的长期以来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的标准问题,但是对于 夫妻一方婚前房产或者和父母共同所有的房屋,在夫妻双方婚后装修添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目前依然争议较大,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为你分析如下。
民法所谓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钟涛律师认为关于物权部分的司法政策是:如增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附和物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如价值相当,应为双方当事人共有附和物的所有权。添附行为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如,将甲所有的一级大米掺入乙所有的二级大米的行为则为混合;给一个雕塑安上一个基座的行为则为附合;将一块珍贵的木头雕刻成一件精美的艺术品则是加工行为。
在处理添附物的归属问题上,通常是这样分析:首先,看物的所有人对添附物的归属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其次,若是没有约定添附物的归属,再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办法进行处理。实践中有这样的规则,若动产添附在不动产上,则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若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则添附物的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钟涛律师认为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则归两人按份共有。
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理应归夫妻各方所有。
如果夫妻对于房屋的装修发生在结婚前,那么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钟涛律师认为如果装修发生在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出资对新房进行装修的行为属于添附中的附合行为,装修后的房屋成了法律上的添附物。一般来说,如果要将添附物恢复原状,往往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或者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钟涛律师认为夫妻离婚诉讼中如何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也可以折价归还所有人。
钟涛律师认为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装修归属房屋产权人所有,有房屋产权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