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诉讨婚房装修款法院判决部分返还
往往,大多数人并不会将日常生活中交易(如一些单据)保存下来,尤其是夫妻之间、家人之间。一个人出资为共同的家庭添置了生活用品、家用电器是很生常的,当家庭面临解散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我们怎么才能证明这些物品的归属呢?这些物品的原始的单据、发票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为只有它们或许才能还原过去的事实、案件的真相。若是小章没有保存装修房屋时的收款收据、销售清单等证据,恐怕小雯及其家人是不会主动承认小章的出资的。
【案例】2005年2月,男青年小章经人介绍与小雯姑娘相识,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因小雯父母希望女婿入赘,遂在登记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新房作为婚房,房屋产权人为小雯及父母。随后,小章与小雯一起出资对新房进行了装修,同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2008年1月,小章与小雯因感情不和而劳燕分飞。双方为房屋装修折价款事宜产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小章遂起诉到法院。
钟涛律师认为,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本案中,对在原告小章与被告小雯恋爱期间、结婚之前所涉及房屋的装修,双方各执一词,均认为是自己出资。对此,双方均提供了一定的证据,法院确认装修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各占一半。因涉及房屋系三被告所有,故对于房屋的装修应归属于三被告,但应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据此,奉贤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雯及其父母给付原告小章房屋装修折价款人民币17500元。
钟涛律师认为装修行为发生在婚前,小章的装修款系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理应归夫妻各方所有。本案中,小章和小雯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建立起夫妻关系,而他们新房的装修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前,基于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笔装修款为小章的婚前个人财产。
钟涛律师认为小章的装修款已经演化成了添附物的一部分
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不少人对“添附”这个概念比较陌生。简单来说,添附是指民事主体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添附行为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如,将甲所有的一级大米掺入乙所有的二级大米的行为则为混合;给一个雕塑安上一个基座的行为则为附合;将一块珍贵的木头雕刻成一件精美的艺术品则是加工行为。
本案中,小章出资对新房进行装修的行为属于添附中的附合行为,装修后的房屋成了法律上的添附物。一般来说,如果要将添附物恢复原状,往往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或者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在处理添附物的归属问题上,通常是这样分析:首先,看物的所有人对添附物的归属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其次,若是没有约定添附物的归属,再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办法进行处理。实践中有这样的规则,若动产添附在不动产上,则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若两个物有价值大小之分的,则添附物的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则归两人按份共有。
本案中的法院认为: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也可以折价归还所有人。遂据此判令小雯及其父母给付原告小章房屋装修折价款。笔者同意法院这种判决方法,这样的判决结果是符合添附规则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判决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现行物权法并没有将添附物制度引进来。
小章的购物单据可当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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