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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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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一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付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3-6-2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一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付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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