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产生债务怎么处理?
钟涛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和接待离婚咨询客户的时候,碰到很多离婚中一方突然拿出债务的,而另一方根本不知情的情况,而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钟涛律师认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往往比较困难。可能是基于这种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作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法院的这条规定从形式上看加强了司法操作性,同时也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但是从公平的角度讲,这条规定显然很不合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种类有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如果夫妻一方在外瞒着另一方借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此时让另一方也承担这个债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有人会说,夫妻就是一个财产共同体,一方的债务就是双方的共同债务,否则会对债权人产生新的不公平。
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根据新婚姻第19条第三款,我国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原则通过。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
钟涛律师认为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钟涛律师提醒出借人在借款时,要充分考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的应对措施,不要碍于面子、人情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最好同时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缺少凭据。还要注意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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