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的通知
文号:(沪高法〔2011〕41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全面贯彻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推进暨表彰大会精神,落实关于“将中心受理的纠纷如同法院日常案件一样进行管理”的工作要求,推进上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规范化建设,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的重要性。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随着诉调对接中心在上海法院的全面建立,中心调解员队伍逐步壮大,中心受理的纠纷日益增多,全面加强诉调对接中心自身的建设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基层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实现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全覆盖,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加强时限管理,严控诉调对接工作流程节点。
1、根据立审分离的原则,对拟开展诉前调解的纠纷,立案部门在收到原告诉状后,即时编立诉前调解案号,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询原告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原告同意调解的,以系统生成的告知书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编号等相关信息,并将案件发送至诉调对接中心处理。原告不同意的,即时转入待立案进行立案审查。
2、诉调对接中心收到诉前调解案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询被告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被告同意调解的,即时进入调解,开始计算调解期间。被告不同意的,诉调对接中心应及时将当事人诉状等材料退回立案部门,转入待立案进行立案审查。
3、纠纷调解,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调解期间进行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不计人调解期限。
4、超过调解期限,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即时终止调解。诉调对接中心应在2个工作曰内将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移送立案部门,转入待立案进行立案审查。
三、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中心的管理职能,实现实时、动态、有效管理。
1、诉前调解案件进入诉调对接中心后,诉调对接中心应通过“委托/立案调解管理系统”,根据不同纠纷类型及时进行分案,并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调解人员或指导法官。
2、各诉调对接中心应进一步加强对纠纷调解的实时管理,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指导、监督制度,可以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法官予以业务指导,优质、高效地开展调解工作。
3、各诉调对接中心应进一步完善调解期限的跟踪机制,建立健全预警、超期调解控制等管理机制,掌握中心调解案件的动态。
四、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案件信息录入,准确反映诉调对接中心工作动态。
诉调对接中心应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确保诉前调解案件信息录入的准确和及时。对于诉前调解案件的分案、排期信息,调解期限延长信息,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以及调解结果等信息,应及时输入“委托/立案调解管理系统”,严格限制信息跨统计月度录入、修改等情况。确有特殊情况需跨月度录入或修改的,必须填写更改单,报高院民一庭审批由高院信息管理处统一修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