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首先法官征求原告的意见,看原告是否必须离婚,有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坚持离婚,条件要求是什么?之后法官再征求被告的意见,看被告对离婚的态度,是否同意离婚?了解是否同意离婚的理由、条件等;然后,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差距寻求共同点或介入点进行调解。总之,调解程序贯穿离婚案件始终,案件在法官主持之下进行调解,提高了结案效率。 通常表现最明显的是,如果原告当初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因为一时之气,而被告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又有缓和的余地,法官的调解工作就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于此类离婚案件来讲,一般经过法官做男女双方的思想工作,由法官来为双方当事人分析离婚的原因、利弊等情况,双方能够重归于好的情况比较多。即便是不能和好的情况,法官的调解对于双方能和平解决离婚问题有一定促进作用。
. TAG: 调解协议 诉讼离婚 浦东新区 财产分配 夫妻离婚 离婚律师 上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