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富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水平”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富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不要指望法律会给出一个“1+1=2答案,对于纷繁复杂的两性关系、家庭关系、财富关系,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谋求一个在公平、公正和正义下的综合评定结论。
同居期间财富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料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富,按一般共有财富处置。那么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间财富分割均可适用这个法律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自己进行如下深入剖析。
1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介定。
对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料理结婚登记以后的期间,财富关系认定和分割应当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当然不适用该解释。而对于结婚登记之前的同居期间,当然可以适用该解释。不过应完全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求,那么如何才算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呢?自己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参考评定:
1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以夫妻相称可表现在称谓上互称“老公”老婆”爱人”亲爱的宝贝”等极其亲密词语,或者带有只有晚辈至亲才干称谓的小名”昵称”或者是专属于两人之间的带有特定亲密含义的爱称”等。需要指出的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朋友”就完全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道理很简单,双方未料理结婚登记,那么在向外人介绍时低调一些,含蓄一些,人之常情。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表示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协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快乐出游;双方已经到专业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
2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如:共同接待、安排双方父母、亲属、同事、朋友的探访,接待中分工负责、井然有序、不分你时逢佳节(尤其是春节)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与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对方料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生活物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所在单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等等。
3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独立,支出实行AA 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当,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富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大部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盐、煤水电费等,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两个人可能同居时间也不会太长了所谓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双方对于购房、购车、购整套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等必需动用双方经济资源的消费时,齐心协力、共同凑钱、共渡难关。这种情况下,出钱的多少并非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双方在思想上、行为上是否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
4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容纳。对于没有工作的全职太太(也可能是全职老公,现实较少)将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务、伺候双方父母、抚养小孩、料理对方生活付出较多的虽然都在花对方的钱,积累的财富,如双方无另行约定,自己认为也应按共同共有对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双方都上班挣钱;有的一方挣钱,一方做家务为主;有的一方挣得多、工作也轻闲,家务也负担得多。家庭事务总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对方肯定付出得多,但总的原则是双方都积极地为共同生活而付出,双方也都能体谅、容纳、理解对方对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贡献,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稳定、和谐地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也当以共同共有对待。
总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综合评定,切不可以点断面,以偏概全。不能单独以“未以夫妻名义对内相称”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未出资购置某项财产”没有挣钱养家”经常不在家吃饭”为了让父母欢心才带他共同探亲”各拿各的工资卡”就认定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财富分割案件当中,想将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实都举出强而有力的证据是根本不可能办到但举出必要的基本的证据是需要的如:
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证明双方已经明确关系,并亲密无间;
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
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
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取款、签合同、代交费等)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富,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人证言、各种生活支出费用单据等)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
2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富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富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水平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富分割应偏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富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置,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富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富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富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奖励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富)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富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富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富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富,以及因该个人财富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富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 TAG: 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