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已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本条文内容来看,本条以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作为判断不动产归属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形,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尚未取得产证,此时,该不动产的最终归属如何认定呢?
由于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包括二手房和商品房)尚未取得产证,即尚未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其享有的权利并非是现实的物权,而是一种债权,即请求出卖方按照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在此前提下,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之前,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赠与,而不管该出资是否足以支付全部房款,离婚时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就比较公平。如果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或支付部分房款,且于婚后取得产权证的,离婚时对于该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一般原则是婚前个人支付的部分为个人财产,婚后双方或一方支付的部分,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房款,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占总房款的百分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双方进行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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