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证据对离婚有用吗
【客户咨询】
6年前,我和丈夫结婚,感情一直不错,并生育了一小孩。可最近一年时间,我发现丈夫有外遇了,信件、手机短信以及手机的通话记录,我都偷偷保存到了。现在小孩还小,还不想离婚,若以后离婚,这些证据还能作为他对婚姻不忠的证明吗?
【客户咨询2】
3年前,陈女士的丈夫下海经商后,她听说老公和公司里的一个女员工关系暧昧,有一次,被陈女士意外撞到了。丈夫回家后痛哭流涕,还写下保证书,发誓自己会和那个女人断绝关系。想着两家的老人还有孩子,陈女士原谅了他。“可现在我发现他变了,和外头女人说话都挺暧昧,常常迟回家。万一我们离婚,那张保证书有用吗?”
【上海著名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过错赔偿限于重婚、同居等情形;
第三者、外遇并非法律概念,往往是当事人对一方思想、情感、身体被判的定义。
而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过错赔偿需同事满足下列条件:
1、一方有过错;
2、另一方因一方的过错受到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
3、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损害方无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指符合婚姻法第46条过错,而通常人们所所的第三者,外遇等并不构成离婚过错,也难以获得赔偿和财产分割上的优势。
【钟涛律师解答】
这张保证书能有力证明丈夫在婚姻里存在过错,万一离婚分割财产,法律会照顾无过错的一方。陈女士出示这张保证书可以要求多分割财产。当然,离婚对双方以及家人的伤害很大,需要谨慎行事。
【法条】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钟涛律师提醒】
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根据《婚姻法》46条提起损害赔偿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