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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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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第三十二条释义 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

时间:2012-6-2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婚姻法离婚第三十二条释义 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

【新婚姻法离婚第三十二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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