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产如何处理分割
钟涛律师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少单位都存在福利分房,或则以福利价格购房的情况,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的国有企业中大量存在。有时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夫妻2人或则会1人的名字之下,有时是登记在父母名字之下。不同的登记方式导致现在离婚后处理的结果完全不一致。
如果房改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根据物权法规定,此房屋属于父母的房产,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当年的出资可以视为债务债权。另一方可以拿回一半,那么对付此份出资是否考虑升值比例,或者说利息差的问题呢?法院一般不会考虑出资情况,利息问题是,如果夫妻住在此房屋内,那么不至此利息,否则可以支持利息。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l 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案例:杨欣与李莉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杨欣父亲单位分的房屋内,2003年,依照房改政策出资买下产权,产权登记在母亲名下,2011年,双方诉讼离婚,关于此房屋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解答,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此房屋属于母亲个人房产,夫妻无权分割,夫妻的出资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母亲予以返还,同时因为,夫妻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因此,利息诉求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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