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认为认为,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 关联的 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 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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