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有了外遇,他在网上和数名女人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钟涛律师认为博客帖文、论坛留言、聊天记录等可以统称为网页证据,网页证据是数据电文的一种.因此,网页证据可以作为起诉离婚时的证据使用.
一、法院要求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 关联的 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 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
二、 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三、法院庭审时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 争议, 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 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 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