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的父母基于多种考虑,将款存于孩子名下,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夫妻离婚,孩子名下的存款性质就会引发争议。最近,泸县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姜某与张某夫妇于2008年生育儿子后,渐因琐事发生矛盾,姜某于2009年起诉离婚,经调解夫妻和好。但没过多久,夫妻矛盾升级并分居生活。
今年2月,张某将3万元人民币以儿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今年9月,姜某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就离婚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但对于孩子名下的存款争执不休。姜某认为是夫妻共同财富应共同分割;张某则认为是孩子的教育金不能分割,却没有提出属于教育金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有利后果”因此,姜某与张某孩子名下的存款不能认定为孩子的教育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富,于是判决姜某与张某各得一半。
姜某与张某夫妇于2008年生育儿子后,两人渐因琐事发生矛盾,姜某于2009年起诉离婚,经调解夫妻和好。但没过多久,夫妻矛盾升级并分居生活。今年2月,张某将30000元以儿子的名义存入银行。6月,姜某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就离婚和子女抚养(由张某抚养)已达成协议,但对于孩子名下的存款争执不休:姜某认为是夫妻共同财富应共同分割;张某则认为是孩子的教育金不能分割,却没有提出属于教育金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有利后果”因此,姜某与张某孩子名下的存款不能认定为孩子的教育金,而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并判决各分割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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