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资料
一、证明当事人(原、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原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原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奖励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自己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需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富有约定的必需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采用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1婚姻关系的证明资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置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富(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富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富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置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聪慧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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