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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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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夫妻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时间:2012-5-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律师解答夫妻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问题提示】

  1、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能否进行分割?
  2、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如何分割?
  3、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4、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如何处理?
  5、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股权如何分割?
  6、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以第三人的名义出资,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三、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案例1】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小江(男)和王小兰(女)于1985年在工作中认识,不久即确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年登记结婚。刚结婚时,夫妻双方感情较好,并于1987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忙于工作,缺乏交流,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加之孩子教育问题,让双方争吵日益增多。王小兰多次想提出离婚,但想到孩子年龄尚幼,遂忍耐下来。2002年,王小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王小兰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的财产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财产等共计300余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王小兰出资30万元,李小江出资50万元,第三人出资20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离婚及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其他问题均达成协议,但对于公司的财产、债务争议较大。王小兰主张公司股权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李小江则主张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情况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应按照记载的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依法调解,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就子女抚育问题,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公司的财产、债务在扣除第三人的股份外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范围,但公司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公司的80%的股份应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可各得一半,即各占有4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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