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甲女与甲男1962年领证结婚,双方均为丧偶再婚,再婚时甲女与前夫有四个子女,都未成年,最大的11岁,最小的5岁;甲男与前妻有两个子女,也未成年,分别为5岁和3岁。双方婚内共同抚养六个子女。
1968年甲女与甲男婚内生育一儿子小丁。这七个子女(六个子女加小丁)一直与甲女甲男一起生活,直到成年以后各自成家。
1979年甲女退休,因为退休的原因,甲女与甲男共同所在的单位组织领导分给他俩一套福利房。
1985年甲女因病去世,当时未对甲女的财产进行分配继承,财产均由甲男一人代为保管。
1988年甲男与丧偶的乙女结婚,结婚时乙女与前夫所育的两个子女均已成年。结婚后甲男与乙女一直居住在单位分给甲男与甲女的福利房中。甲男与乙女婚内无子女。
1995年左右单位出新政策,可以用低于当时商品房的价格买得福利房产权。甲女与甲男共同所育儿子小丁出资5000元,购得福利房产权,房产证上署甲男名字。小丁以现金形式出资,未留下转账单等出资证明。
2009年甲男去世,未留下遗嘱。
请问律师,甲女与甲男共同抚养的七个子女,以及乙女,对这套房产是否都有继承权?具体的继承比例应该是怎样的?乙女的两个子女对这套房产没有继承权,请问对吗?
请您注意的是,第一,1979年时这套房产是因甲女的关系从单位上分到的,当时负责分房的领导王某现在健在,可以作为证人。第二,甲女1985年去世时财产未作分配继承,是否这次也应一并参与分配继承?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甲女与甲男共同抚养的七个子女,以及乙女,对这套房产都有继承权 。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
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具体的继承比例
法院会依据各方当事人举证确认的案件事实及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酌定。乙女的两个子女对这套房产没有继承权。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系小丁出资购买的,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一个回函精神,该房应当属于小丁的个人财产。不存在继承问题。即使该房是小丁出
资购买的,如果没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事实,登记在甲男名下的该房。只能认定系甲男、乙女婚后购买的,应当属于甲男、乙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房有二分之一
产权属于乙女个人所有,遗产分割时,只能就甲男的个人财产即该房的二分之一产权由甲女与甲男共同抚养的七个子女及乙女共同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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